《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那么,对《实施细则》发布前的减持是否要追溯合并计算?
需要。《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解除限售未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时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规定的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0%的要求。

具体操作上,需将其在《实施细则》发布前的减持数量与《实施细则》发布后的减持数量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对《实施细则》发布前的减持需要追溯合并计算,即:《实施细则》发布前投资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50%的,《实施细则》发布后不得继续减持,直至解除限售满12个月;《实施细则》发布前投资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到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50%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减持,但自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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