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划转获得的股票,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是否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划转获得上市公司股票后,如果其受让后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则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五条的规定;受让方如果不属于大股东的,则无需遵守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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