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细则。因此,如果该股东B账户内股票全部为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则该股东减持B账户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减持比例限制及预披露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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