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可转债
可转债
投教
投教
投资者咨询,《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请问,上述“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中“六个月”的起算点应当以股票过户登记完成日为起算点计算。
问题咨询:mcn_co@xinpianchang.com
商务合作:02862204462
申请加入可在线提交联系方式与作品链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