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7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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