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2.18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因此,如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拟以其信用证券账户承接所受让的股份的,该受让的股份应当属于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从本所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看,受让股份的证券账户均为普通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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