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深交所对转板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转板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板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转板公司符合转板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深交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转板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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