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转板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前股份;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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