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下,需要分别提交“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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