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行人多渠道举债,如何防范其“总债务篮子”失控而引致的偿债风险?
债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买方市场,机构投资者的谈判能力较强。在债券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承销商一般会向有意向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非正式推介,在此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可以就债券的特定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发行人潜在的过度举债风险,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的“总债务篮子”(包括贷款、债券、信托融资等)不能超过某一规模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新的举债超过一定规模或比例后,约定发行人应及时披露。通过事前的积极参与,设置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为自己及时知悉风险、控制风险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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